还未出资就转让股权,当心承担补充责任!
1、在未出资就转让股权的情况下,转让人确实可能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具体来说:新《公司法》的规定:根据2023年修订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后,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该股东仍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一般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通常不构成与受让人的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股东转让股权后,其未实缴的出资义务转由受让人承担。特定条件下的责任:虽然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连带责任,但在特定条件下,转让人可能需对受让人未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4、综上,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时,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需依据新公司法规定,即不构成连带责任。仅在特定条件下,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5、中旅西北公司在明知沙苑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且股权受让人亦未补缴出资,其行为构成逃废债务,应当依法对工程款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开门见山说,工程款债务在股权转让前已形成,中旅西北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明知债务存在。
6、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对公司债务应承担下面内容责任: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仍需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新公司法规定5年实缴出资,老公司怎么办假消息满天飞!
对于老公司实缴出资的难题,应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进行调整,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以内。下面内容是具体说明:调整期限:老公司需要关注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虽然6月7日已通过相关调整规定,但正式公布稿尚未公布。企业应在新法正式施行前,根据 公布的具体调整要求进行出资期限的调整。
老公司实缴出资难题则需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进行调整,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否则应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国务院已在6月7日通过相关调整规定,但正式公布稿尚未公布。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的报道可能存在误导,以 公布为准。
遵守新法规定:老企业也需遵守新公司法规定,即在注册成立后五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由此可见老企业的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和时刻,实际缴纳到公司账户。利用过渡期调整:市场监管总局为存量公司提供了三年过渡期,老企业可利用这一时刻调整出资期限,确保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要求。
若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其实收资本,老公司需在法定期限内补足相应的出资。如果实收资本高于注册资本,公司可以选择进行增资或者退回超出的部分。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在成立时不再要求预先实缴资本,转而采用认缴资本的方式。
有3种技巧:(1)减资。如果以前的公司有实际业务经营,但之前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太高,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可以选择减资方案。注意:企业减资一般要公示45天。而新公司法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想要减资的公司要注意期限限制。(2)股权变更转让。
2023年修订版公司法第142条的解读
年修订版公司法第142条的解读如下:股份的划分:公司的资本被明确划分为股份。公司股份可以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的形式,具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面额股与无面额股的规定:若采用面额股,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公司有权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反之亦然,但不允许面额股与无面额股混合存在。
年修订版公司法第142条的解读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第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然而,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对于 股份 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