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限行是怎么规定的
圳限行主要是对外地车限行。2017年8月17日,深圳交警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对早晚高峰期间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行驶路线和区域进行调整的通告》。其中最重大的调整就是,2017年8月21日起,外地车限行区域扩大至深圳全市!2018年1月18日,深圳交警发布外地车限行延续通告,有效期持续至2018年7月31日。限行时刻: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2月12日-3月2日暂停限外),职业日7:00-9:00,17:30-19:30。限行区域:深圳全市范围道路,除去各大高速公路及进出深圳口岸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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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8小汽车还限行吗
圳还限行的,不过限行对象为非深号牌载客汽车(外地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异地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不受“限外”措施限制。尾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也为城市的环境保护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行时刻: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18年2月12日-3月2日暂停限外),职业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
行范围:外地车限行区域扩大至深圳全市范围(高速公路及进出口岸、机场的部分道路除外),此前为“原特区内+部分原特区外地区”扩展。
列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
三)香港号牌(含香港内地牌和内地香港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四)对非深圳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因全国、全省性大型会议、展会等活动需要在禁行时刻、禁行道路通行的,应当提前到市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经批准方可按规定通行。
展资料:
、非深圳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前两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禁行规定起进行罚款处罚。
、对深圳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其他车辆的交通管理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1月31日施行,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为执法缓冲期,9月1日起正式执法;之前所发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地车可通过提前申报,被准许每月申请一次在深圳限行时段、路段行驶。
考资料:网上深圳交警——关于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须继续按规定
深圳取消限行了吗?
圳没有取消限行。
023年深圳外地车限行最新规定
、限行时刻
业日7:00-9:00,17:30-19:30
意: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腊月初十至正月十五),暂停执行限外措施,期间允许所有非深圳号牌小型载客汽车在深圳全市全时段通行。2月6日起,恢复原定限外措施。
、限行区域
市!下列(四、不限行道路详情)除外。
、限行对象
深圳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
、不限行道路详情
一)深圳市内高速公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S86外环高速、东部过境高速。
二)深圳湾口岸:S3广深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
三)皇岗口岸:G4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
四)福田口岸:G4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
五)罗湖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安宁路、沿河南路辅道东行路线(人民南路至文锦南路段)。
六)文锦渡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
七)沙头角口岸:S30惠深沿海高速、G4E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
八)莲塘口岸:G25长深高速、东部过境高速。
九)深圳机场: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机场南路、领航高架、空港八道。
、不限行车辆
列非深圳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及中型以上客运车辆。
三)香港号牌(含香港内地牌和内地香港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醒: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因全国、全省性大型会议、展会等活动需要在禁行时刻、禁行道路通行的,应当提前到市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经批准方可按规定通行。
、处罚规定
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前两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禁行规定起进行罚款处罚。如果一天内多次在不同处被拍到冲禁令,只按一次计算。
、限行时刻内急需进入深圳的解决办法
地小汽车每个月可申请一次免限行,即可在限行时刻内在全市道路行驶,有需要的车主可通过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申请。
、限行政策施行时刻
022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