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或称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其界定、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均有明确规定。下面内容是核心要点归纳: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与类型
1. 法律定义
违章建筑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擅自加建、改建、改变用途等)。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未获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的建设行为均属违法。
2. 常见类型
占用公共用地(如绿地、公路、河道等)的建筑;
未按图纸施工或擅自扩建的建筑;
非法转让土地(如宅基地、非农用地)兴建的建筑;
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
通过伪造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依据与措施
1. 责令停止建设与限期整改
行政机关发现违建后,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情形选择整改措施:
可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可并处10%下面内容罚款。
2. 程序
前提: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且不复议、不诉讼(《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步骤:
1.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2. 催告履行并制作物品清单(需当事人或村委会签字确认);
3. 作出决定并公告(区县级批准,提前7日公告);
4. 执行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处理程序的法定要求
1. 调查取证义务
行政机关需现场检查、勘验,查明建设人身份及违建事实,否则属程序违法(如案例中镇未核实建设人即强拆)。
2. 当事人权利保障
必须告知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权;
前需通知清理物品,留存证据并妥善处置财物。
3. 执法主体
城镇规划区:由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部门查处;
乡村规划区:由乡镇查处;
天然保护区、公路等独特区域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如水利、林业部门)。
四、独特情形与权益保障
1. 历史遗留建筑
1989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无规划许可要求的建筑,不宜直接认定为违建。
2. 赔偿与补偿
违建本身:拆除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合法财产损失:建筑内财物受损可请求赔偿(如强拆未清点物品);
土地使用权损失:已缴足出让金的,可主张土地使用收益损失补偿。
3. 部分合法建筑的处置
若违建部分与合法建筑融为一体,拆除影响安全的,可处罚款后补办手续。
五、法律责任与监管
行政机关责任:违反法定程序强拆(如未公告、未查明建设人)的,复议或诉讼中将确认违法。
当事人责任:拒不停工的,可被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破坏耕地、污染环境)。
处理违章建筑需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要求,区分情形采取改正、拆除或没收措施,同时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对历史遗留或部分合法的建筑,应结合公共利益与实际影响审慎处理,避免“一刀切”引发矛盾。操作中,各地可能出台细则(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需结合地方规定执行。